【Hoffmann Rubber Duck小鴨展,怎麼好像在辦家家酒??~】
館長在評論時事,若牽涉到友人或曾共事的伙伴,心中總是五味雜陳,感歏世事難料~

這次范兄可欽 ,因為小鴨子而搞得裡外不是人,讓我有點傻眼了~~
我花了番工夫上網亂逛,稍微搞清楚了一下狀況 :
這次活動發起人是基隆市議長黃景泰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uangJingTai.tw,而策展單位負責人是范可欽,策展公司是哪家,我還沒查到。

辦活動當然要靠市府,但似乎張榮通覺得風頭被議長搶了,所以無意支持同黨籍的同志。黃景泰希望范可欽去跟市長樵一下,結果范兄好像沒什麼溝通就把邀請函印上市長的名字,莫名其妙變成”主辦人”的張榮通,當然氣炸了~

後來又扯進來一家智慧卡公司!原來范可欽把小鴨授權給他們作智慧卡販售,授權金多少,入誰口袋,還沒看到有記者去查。

不過因為霍夫曼要告了,智慧卡公司律師研判可能會有著作權的爭議,所以已經下架,並公告退款、捐公益等措施,為後續設下停損點及防火線。

至於霍夫曼那邊,除了智慧卡之外,還有很多東西,都表示沒人跟他樵,包括 台灣所謂的授權商品、小鴨轉盤、主題公園、小鴨觀光巴士,以及贊助廠商的露出等安排,「沒有一樣預先和我們討論,也沒有一樣獲得我們同意」。最後連住薇 閣、看A片都拿出來講了~可見得范可欽不管有沒有跟霍夫曼溝通,把他惹毛了是不爭的事實。

霍夫曼還提到Mr.Fan(范可欽)用他的公司生產並在園區販售一整系列"非荷蘭官方版"小鴨,並宣稱是經過授權的正版品,更是不爽的主因~

不管你怎麼把自己包裝成大藝術家,在高雄、桃園、基隆三都,總共收了們約3000萬台幣,”這不是商業行為,什麼是商業行為?? “所以合約拿出來就知道在搞啥了~能不能收門票,門票收入要不要分給霍夫曼…,大家都是身經百戰的商人,合約會連這些該注意的地方都沒寫嗎??

所謂授權合約,一定載明”授權範圍”、”授權期限”、”授權金”、”拆帳方式”、”智慧財產權”、”著作權”…,至於差旅費誰負擔,也會寫,但不會寫到不准住薇閣。
至於對外的公關或行銷及相關的衍生著作物,合約上也會載明需不需要霍夫曼同意。所謂週邊商品,能不能作?該作麼分?合約上不可能沒寫!
最後合約一定還會有似下列條文:

雙方應秉持誠意,先協商處理,若仍無法取得共識,雙方同意以訴訟為之,並由XX國XX都市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如果霍夫曼覺得被"裱 "了,那下次請范可欽當他顧問好了,以免他去其他地方又中招~如果覺得誰違法,那也趕快去告吧~

至於基隆市長跟議長,也都別再裝無辜了!哪邊違約就賠償,沒有違約的部份,如果覺得有必要,就繼續執行,因為你們才是主辦單位!
— 在拳方位有氧格鬥館
相片:【Hoffmann Rubber Duck小鴨展,怎麼好像在辦家家酒??~】
館長在評論時事,若牽涉到友人或曾共事的伙伴,心中總是五味雜陳,感歏世事難料~

這次范兄可欽 ,因為小鴨子而搞得裡外不是人,讓我有點傻眼了~~
我花了番工夫上網亂逛,稍微搞清楚了一下狀況 :
這次活動發起人是基隆市議長黃景泰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uangJingTai.tw,而策展單位負責人是范可欽,策展公司是哪家,我還沒查到。

辦活動當然要靠市府,但似乎張榮通覺得風頭被議長搶了,所以無意支持同黨籍的同志。黃景泰希望范可欽去跟市長樵一下,結果范兄好像沒什麼溝通就把邀請函印上市長的名字,莫名其妙變成”主辦人”的張榮通,當然氣炸了~

後來又扯進來一家智慧卡公司!原來范可欽把小鴨授權給他們作智慧卡販售,授權金多少,入誰口袋,還沒看到有記者去查。

不過因為霍夫曼要告了,智慧卡公司律師研判可能會有著作權的爭議,所以已經下架,並公告退款、捐公益等措施,為後續設下停損點及防火線。
 
至於霍夫曼那邊,除了智慧卡之外,還有很多東西,都表示沒人跟他樵,包括 台灣所謂的授權商品、小鴨轉盤、主題公園、小鴨觀光巴士,以及贊助廠商的露出等安排,「沒有一樣預先和我們討論,也沒有一樣獲得我們同意」。最後連住薇閣、看A片都拿出來講了~可見得范可欽不管有沒有跟霍夫曼溝通,把他惹毛了是不爭的事實。

霍夫曼還提到Mr.Fan(范可欽)用他的公司生產並在園區販售一整系列"非荷蘭官方版"小鴨,並宣稱是經過授權的正版品,更是不爽的主因~  
 
不管你怎麼把自己包裝成大藝術家,在高雄、桃園、基隆三都,總共收了們約3000萬台幣,”這不是商業行為,什麼是商業行為?? “所以合約拿出來就知道在搞啥了~能不能收門票,門票收入要不要分給霍夫曼…,大家都是身經百戰的商人,合約會連這些該注意的地方都沒寫嗎??

所謂授權合約,一定載明”授權範圍”、”授權期限”、”授權金”、”拆帳方式”、”智慧財產權”、”著作權”…,至於差旅費誰負擔,也會寫,但不會寫到不准住薇閣。
至於對外的公關或行銷及相關的衍生著作物,合約上也會載明需不需要霍夫曼同意。所謂週邊商品,能不能作?該作麼分?合約上不可能沒寫!
最後合約一定還會有似下列條文:

雙方應秉持誠意,先協商處理,若仍無法取得共識,雙方同意以訴訟為之,並由XX國XX都市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 
如果霍夫曼覺得被"裱 "了,那下次請范可欽當他顧問好了,以免他去其他地方又中招~如果覺得誰違法,那也趕快去告吧~

至於基隆市長跟議長,也都別再裝無辜了!哪邊違約就賠償,沒有違約的部份,如果覺得有必要,就繼續執行,因為你們才是主辦單位!
 
 
拳方位有氧格鬥館 館長蔡志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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